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7号(关于稀土产品出口申报要求)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 总署公告〔2011〕37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1-5-27 【生效日期】 2011-5-27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为加强和规范稀土以及稀土相关产品的出口管理,在稀土及相关产品出口时(具体商品见附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1年版)要求的要素填报外,还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填报本公告涉及的商品总的稀土元素重量百分比含量,以“[A]”表示,具体为:“[A]:  %”。

本公告内容自2011年6月 1 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稀土及相关产品目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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