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运输工具监管类 |
| 【文 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2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04-12-15 | 【生效日期】 | 2004-12-15 |
| 【效 力】 | [部分修改] | 【效力说明】 |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9号,企业在向内地海关办理内地、香港陆路货运车辆(含货运空车)和所载货物各项通关监管手续时,无需提交纸质《载货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23号公告,自
一、自
二、自
三、启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可获取运输车辆的车牌、车架和集装箱号码等申报信息,进出境运输车辆的拖头、拖架和集装箱不需要“捆绑”运输。
四、考虑到部分运输企业仍剩有2004年试用版《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为避免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决定将2004年试用版《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延长使用至
五、自
特此公告。
附件:1. 《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样本(略)
2. 空车专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样本(略)
3. 《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填写规范说明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