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8号(关于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的公告)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 总署公告〔2014〕28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4-5-1 【生效日期】 2014-4-10
【效  力】 [失效] 【效力说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8号废止。

为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深化区域通关改革,提升海关通关监管工作的整体效能,简化海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5月1日起,经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且申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58号)规定,适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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