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一口岸开放项目列入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和年度口岸开放审理计划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该口岸开放的。
二、国务院办公厅该省级人民政府某一口岸开放的请示转海关总署(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办理。
三、海关总署(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口岸管理有关规定商中央编办、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总参谋部进行具体审理,各部门一致同意后向国务院报送请示
四、国务院批复同意口岸对外开放。
五、省级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在征求直属查验单位意见后协调组织进行口岸建设。
六、口岸建设完成后,由省级口岸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省级验收。通过省级验收后由海关总署(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国家级验收。
七、通过国家级验收后,由海关总署(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通过媒体或公告等形式对外公布口岸开放,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对外宣布启用。边境口岸需经两国外交换文后再正式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