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5〕18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5-09-09
【生效日期】2025-09-10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3号(关于猪肉及猪副产品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5〕183号

  日前,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46号公告,决定自2025年9月1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同时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和相应的保证金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为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现就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时,税则号列05040029项下“整个或切块的猪胃”的商品编号应填报05040029.10;税则号列05040090项下“整个或切块的猪肠、猪膀胱”的商品编号应填报05040090.10。

  本公告自2025年9月1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9月9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猪肉及猪副产品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猪肉及猪副产品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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