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4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3-8-29
【生效日期】2013-8-30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8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48号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8月30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8月3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税则号列为290723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第65号和2009年第80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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