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08号(关于公布进境宠物隔离场地名单的公告)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其他
【文  号】 公告〔2019〕108 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9-07-02 【生效日期】 2019-07-02
【效  力】 [失效] 【效力说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1号,于2023年4月10日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境宠物隔离场地进行实地考核验收,现公布符合设置要求的进境宠物隔离场地名单。

  海关总署在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公布《进境宠物隔离场地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进境宠物隔离场地名单.xls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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