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总署公告﹝2009﹞28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9-5-31 【生效日期】 2009-5-3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特此公告。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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