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法发〔2023〕50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总署各部门:
《2023年度海关总署立法计划》于2023年5月8日经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部门深刻认识完善海关法律规范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执行立法计划,进一步提升海关法治建设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2023年度海关总署立法计划.doc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