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其他 |
| 【文 号】 | 公告〔2021〕52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 【生效日期】 | 2021-07-08 |
| 【效 力】 | [失效] | 【效力说明】 |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2号,于2025年7月1日废止。 |
为落实国务院促外贸稳增长的部署要求,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现将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中所指的“销售证明”,包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和《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两者均可作为企业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相关申请材料。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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