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关税征收管理类 |
| 【文 号】 | 海关总署2008年第82号公告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08-11-20 | 【生效日期】 | 2008-11-22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自2008年11月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TDI,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2006年第1号公告和2006年第4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84号公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