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 【文 号】 | 总署公告〔2015〕71 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15-12-31 | 【生效日期】 | 2016-1-1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为进一步便利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简化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优惠贸易安排项下进口货物,海关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原产地证书正本。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