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6号(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其他
【文  号】 公告〔2020〕76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20-06-18 【生效日期】 2020-07-01
【效  力】 [失效] 【效力说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于2022年5月16日起废止。

  为促进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1和附件2。经修订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doc

  2.香港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doc

  海关总署

  2020年6月1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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