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其他 |
| 【文 号】 | 公告〔2006〕4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06-1-24 | 【生效日期】 | 2006-1-24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4号有关确认“香港自有品牌”手表名单程序的规定,第一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见附件)已经有关部门确认,现予公布。对申报进口清单所列香港自有品牌的手表,海关凭香港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规定验放。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