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号(关于公布《第一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其他
【文  号】 公告〔2006〕4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6-1-24 【生效日期】 2006-1-24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4号有关确认“香港自有品牌”手表名单程序的规定,第一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见附件)已经有关部门确认,现予公布。对申报进口清单所列香港自有品牌的手表,海关凭香港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规定验放。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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