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1号》已对主动披露事宜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南京海关公告2009年第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南京海关决定废止《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8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京海关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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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7年第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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