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3〕1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3-02-21
【生效日期】2023-03-0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3〕14号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取消“已实施预防性消毒”申报项目。

  二、实际进境货物的“启运日期”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管理的,不再必须填报“启运日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22年第8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2月2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doc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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