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动植司 监管司关于防止瑞典、立陶宛、印度和塞内加尔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的警示通报

【索 引 号】 42/2021-00003 【发文字号】 动植函〔2021〕3号
【发文机关】 动植物检疫司 【成文日期】 2021-01-12
【标  题】 海关总署动植司 监管司关于防止瑞典、立陶宛、印度和塞内加尔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的警示通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瑞典、立陶宛、印度发生家禽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塞内加尔发生家禽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防止瑞典、立陶宛、印度和塞内加尔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的警示通报: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瑞典、立陶宛、印度和塞内加尔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瑞典、立陶宛、印度和塞内加尔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来自瑞典、立陶宛、印度和塞内加尔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瑞典、立陶宛、印度和塞内加尔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七、本警示通报在做出调整前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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