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15—4/2016-00024
【发文字号】 署办发〔2016〕31号
【发文机关】 其他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06日
【标 题】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总署近期制定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公告〔2016〕28 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执行《公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中“空白的原格式报关单、备案清单作废”所指的报关单、备案清单包括所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二、《公告》中所列修改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启用后,原有的单证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料加工专用)》(JG0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进料加工专用)》(JG0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JG0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JG0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JG0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JG0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JG09)停止使用。

  三、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和C类的企业和享受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海关可为其提供A4纸打印的报关单证明联。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署。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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