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关税征收管理类 |
| 【文 号】 | 公告〔2022〕54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22-06-30 | 【生效日期】 | 2022-07-01 |
| 【效 力】 | [失效] | 【效力说明】 |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于2023年10月11日废止。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的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四、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五、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主动披露报告表.doc
海关总署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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