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其他 |
| 【文 号】 | 公告〔2020〕128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生效日期】 | 2021-01-01 |
| 【效 力】 | [部分修改] | 【效力说明】 |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105 号,第二款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相关规定于2022年1月1日废止。 |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毛自贸协定》)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正确确定《中毛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毛里求斯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毛自贸协定》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21”;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的实施,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52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的AA类生产型企业调整为生产型高级认证企业。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doc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16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事宜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事宜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