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特别货物清单》的公告

【索 引 号】 00001415—4/2015-00032 【发文字号】 公告〔2015〕65号
【发文机关】 关税征管司 【成文日期】 2015-12-18
【标  题】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特别货物清单》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发布)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特别货物清单》.doc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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