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42/2021-00012
【发文字号】 动植函〔2021〕14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10日
【标 题】 海关总署动植司 监管司关于防止阿尔及利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的警示通报

海关总署动植司 监管司关于防止阿尔及利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的警示通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阿尔及利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防止阿尔及利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的警示通报: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阿尔及利亚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阿尔及利亚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阿尔及利亚的禽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阿尔及利亚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七、本警示通报在做出调整前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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