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输华婴幼儿配方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延续注册事宜的函

【索 引 号】 43/2018-00014 【发文字号】 食品函〔2018〕113号
【发文机关】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成文日期】 2018-11-29
【标  题】 关于输华婴幼儿配方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延续注册事宜的函

2018313日,原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延续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9号公告),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企业延续注册申请方式、申请时间、后续处理、申请格式及需提交文件等均做了相应要求。

鉴于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职能已划归海关总署,请各驻华大使馆转告本国主管机构及相关企业,请尽可能于20181215日前,按要求向海关总署提交延续注册申请及相关材料。中方专家需要必要的工作时间完成文件审查。迟于1215日提交申请的,可能会对相关产品贸易造成影响。

顺致敬意。

访问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