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3/2018-00014 | 【发文字号】 | 食品函〔2018〕113号 |
| 【发文机关】 |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 【成文日期】 | 2018-11-29 |
| 【标 题】 | 关于输华婴幼儿配方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延续注册事宜的函 | ||
2018年3月13日,原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延续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9号公告),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企业延续注册申请方式、申请时间、后续处理、申请格式及需提交文件等均做了相应要求。
鉴于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职能已划归海关总署,请各驻华大使馆转告本国主管机构及相关企业,请尽可能于2018年12月15日前,按要求向海关总署提交延续注册申请及相关材料。中方专家需要必要的工作时间完成文件审查。迟于12月15日提交申请的,可能会对相关产品贸易造成影响。
顺致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