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15—4/2019-00047 | 【发文字号】 | 公告〔2019〕199号 |
| 【发文机关】 | 统计分析司 | 【成文日期】 | 2019-12-17 |
| 【标 题】 | 海关总署关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统计办法的公告 | ||
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要求,保障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进出境及进出区货物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现就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统计办法公告如下:
一、增设海关统计代码
(一)增设海关经济区划代码“S”,表示特殊综合保税区。
(二)增设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国内地区代码“3122S”,用于编制10位数区内企业海关注册编码及申报境内目的地与货源地。
(三)增设特殊综合保税区运输方式代码“S”,用于洋山特殊综保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申报。
二、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进出境货物
(一)除另有规定外,货物从境外运入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以及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实施海关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
(二)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建立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应当满足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原始资料的采集与质量控制要求。
三、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与境内之间进出的货物
(一)除另有规定外,货物从境内区外运入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以及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内区外,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二)海关单项统计原始资料取自海关通关系统。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通过验收封关运行之日起施行。
五、其他事项
自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封关运行之日起至服务平台的海关统计功能上线期间,区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于每月25日至27日,以在线填写或界面导入方式,向海关汇总传输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期间的进出境货物汇总统计表,汇总说明见附件。具体传输方法另行通知。
汇总统计表不得包括区内企业已经在海关通关管理系统中申报的进出境货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