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15—4/2020-00021
【发文字号】 署办税函〔2020〕21号
【发文机关】 关税征管司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20日
【标 题】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海关:

  为支持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38号),现就文件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申请享受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进博会留购展品政策”)的进口展品,统一由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或其指定的单位作为境内收货人,向你关办理进口申报和征免税手续。填报进口报关单时,监管方式填写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免性质填写为“进博会留购展品”(代码:922);征减免税方式填写为“特案”(代码:4)。

  二、请你关对照财关税〔2020〕38号文件附件《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和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参展企业名单及其出具的申请享受进博会留购展品政策的展期内销售展品清单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免税进口;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照章征税。

  三、请你关根据财关税〔2020〕38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将本通知的要求告知有关单位,做好政策咨询服务。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司)反映。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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