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31号令)和《南京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南京海关第1号公告)第十七条之规定,为确保海关执法依据合法有效,南京海关组织对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以下规范性文件因依据的上位法发生变更、规定事项已执行完毕、被新的规范性文件代替或者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等原因,现决定予以废止:
一、南京海关第4号公告;
二、南京海关第6号公告;
三、《南京海关关于印发〈南京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关区内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宁关保〔1999〕765号);
四、《南京海关关于修改〈南京海关报关单数据修改、删除操作规程〉的通知》(宁关办〔2000〕661号);
五、《南京海关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管理的通知》(宁关监传〔2001〕304号);
六、《南京海关关于印发〈南京海关便利集装箱加工贸易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关加发〔2002〕26号)
七、《南京海关关于下发〈南京海关关于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口自用汽车解除监管的内部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宁关监发〔2002〕258号);
八、《南京海关关于回国留学人员购买国产免税汽车的审批操作规程》(宁关监发〔2002〕511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京海关
2007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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