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关税征收管理类 |
| 【文 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8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05-04-12 | 【生效日期】 | 2005-04-12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8号
一、自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二、下列用途及型号、规格的不锈钢冷轧薄板不包括在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内:
(一)制造彩色显像管电子枪帽类零件用不锈钢带,规格为
(二)用于生产剃须刀片的不锈钢,规格为:厚度0.1±
(三)洗衣机、微波炉用不锈钢板,日本钢号SUS430BA NO.4,规格
(四)汽车排气系统用不锈钢薄板,日本钢号为SUS409(
凡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包括已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日本和韩国公司)的上述用途及型号、规格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应先经商务部认定,海关凭商务部认定证明不征收反倾销税。
三、凡申报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或韩国,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或韩国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或韩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证据也无法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适用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四、对于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出口商,海关继续执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中有关价格承诺协议的规定。
五、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15号公告(略)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