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其他 |
| 【文 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9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03-08-08 | 【生效日期】 | 2003-08-08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49号
为实现银行、外汇管理局和海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加强对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工作的管理,从源头上防止走私、逃套汇违法犯罪活动,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开发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并于
一、中国电子口岸入网IC卡申领。凡开展进口付汇及核销业务、且尚未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的企业须在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明(副本)》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报关单位登记注册证明》和《报关员证》
二、迁移时间安排及有关业务操作。为保证迁移工作不影响企业开展正常的进口业务,迁移工作拟分步实施。
(一)
(二)
(三)
三、进口企业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有何问题,请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设在当地的分中心联系,联系电话和地址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各地数据分中心、制卡分中心联络方式(略)
二○○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