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综合类 |
| 【文 号】 | 公告〔2020〕21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 【生效日期】 | 2020-02-06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口岸防控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做好海关保税监管和企业注册登记备案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主管海关可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二、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企业捐赠或被征用的保税货物,主管海关凭企业申请,在登记货物品名、数量、捐赠(征用)单位等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
三、对因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需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海关予以优先办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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