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18〕213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12-28
【生效日期】2019-1-1
【效力】部分修改
【效力说明】根据2020年第76号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对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 根据2021年第42号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对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8〕213 号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正确确定《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内地与澳门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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