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案件稽查类 |
| 【文 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2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01-09-03 | 【生效日期】 | 2001-09-10 |
| 【效 力】 | [失效] | 【效力说明】 | 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的公告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12号
为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严厉打击利用运输工具进行走私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现将严厉查处利用运输工具走私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利用运输工具走私构成犯罪嫌疑的,一律移送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或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海关依法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两年内两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属于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由海关依法予以没收。
三、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人员,两年内两次走私不构成犯罪的,或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海关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可以并处暂停(六个月以内)其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业务或撤销注册。
四、利用运输工具走私的,当事人如不按规定交纳罚款,海关可将在扣的走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
本公告自
二○○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