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1〕5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1-8-3
【生效日期】2011-8-3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0号(关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中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总署公告〔2011〕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91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继承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在该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8月5日起,对以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按照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46%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4号.tiff

海关总署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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