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3-2-28
【生效日期】2013-3-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8号(关于原产于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间复审调整税率)

海关总署公告〔2013〕8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的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3月5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按照下述调整后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一)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9.1%。
  (二)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7.9%。
  (三)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46%。
  二、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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