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公告〔2019〕151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9-09-26
【生效日期】2019-09-26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1号(关于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19〕151 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贝宁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关于贝宁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贝宁大豆进口。现将具体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docx

  海关总署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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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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