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推荐海关系统政务公开示范点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15-4/2010-00127 【发文字号】 署办发〔2010〕38号
【发文机关】 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0-07-09
【标  题】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推荐海关系统政务公开示范点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为深入推动全国海关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激励先进,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总署决定在海关系统内推荐一批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为全国海关政务公开示范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一)被推荐示范点必须是负责通关监管业务的现场海关或直属海关某一对外业务部门;每直属海关可推荐1-2个候选示范点,已被命名为“全国海关2007年关务(警务)公开示范点”的单位不再参加推荐。

  (二)被推荐示范点应在推进海关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做好海关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规范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提供多种服务便民平台和举措、海关管理内部公开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在提高海关政务公开服务企业和社会水平、促进提升海关监管效能、防控“两大”风险方面有明显成效。

  (三)被推荐示范点自2008年以来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二、推荐材料报送

  (一)推荐材料要客观真实反映现场海关在政务公开方面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反映成效。材料篇幅限3000字以内。

  (二)请各单位于8月1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办公厅,同时将电子文本通过涉密办公网发送至办公厅联系人信箱。

  三、评审形式

  此次推荐将采取各直属海关单位报送推荐材料、总署组织评审的方式,评审将参考办公厅组织开展的海关门户网站考核评比结果、驻署监察局牵头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和各部门行风评议结果,对入选的示范点还要进行实地抽查,最终推选出10个示范点进行命名和通报。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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