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运输工具监管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6〕34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6-5-27
【生效日期】2016-5-27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4号(关于调整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提交文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6〕34 号

  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提交文件予以调整。申请人向海关办理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的,不再要求提交中国船级社或者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5月27日

访问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