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15-4/2011-00218 | 【发文字号】 | 公告〔2011〕37号 |
| 【发文机关】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1-05-27 |
| 【标 题】 | 海关总署关于稀土产品出口申报要求的公告 | ||
为加强和规范稀土以及稀土相关产品的出口管理,在稀土及相关产品出口时(具体商品见附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1年版)要求的要素填报外,还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填报本公告涉及的商品总的稀土元素重量百分比含量,以“[A]”表示,具体为:“[A]: %”。
本公告内容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稀土及相关产品目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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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稀土及相关产品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