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
  • 号:
  • 11100000MB0143028R/2026-915478
  • 主题分类:
  • 公示公告
  • 号:
  • 2026年第10号
  • 所属机构:
  •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 成文日期:
  • 2026年02月11日
  • 发布日期:
  • 2026年02月1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10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

《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已经202629市场监管总局第3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6211




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维护汽车市场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加强价格合规建设,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汽车生产、新车销售活动时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指南。

本指南中汽车生产企业主要指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以及零部件生产企业汽车销售企业主要指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代理商以及汽车贸易商

第三条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价格行为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要求。

第四条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要围绕国家战略,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作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汽车行业相关协会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价格合规建设。


第二章汽车生产企业价格行为

第六条汽车生产企业建立以生产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的定价策略,对所属整车及零部件销售金融服务等环节实行全链条价格行为管理,确保价格行为规范。

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制定清晰明确的返利政策以合同方式与经销商事先约定。

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要尊重经销商自主定价权,在合作中遵循公平交易、平等协商的原则。

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之间,实施下列价格串通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一)固定或者变更整车及零部件价格水平;

(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三)约定采用统一的价格计算标准

(四)其他价格串通行为。

汽车生产企业除了依法降价处理积压商品外,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实施下列价格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一)整车及零部件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二)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三)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五)通过以物抵债,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六)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七)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八)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九)采用其他方式,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汽车生产企业生产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

第十 汽车供应链出现供需严重失衡问题时,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成本未显著变化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提高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第十 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相同的汽车产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经销商、贸易商,不得实价格歧视。

第十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规范付费解锁功能的收费行为。

(一)对于有免费期的功能,销售时应当告知免费期限、后续收费标准等内容,免费期结束前应再次提醒消费者;

)对于需收费的差异化增值功能,销售时应当明确告知,未明确告知的差异化增值功能不得收费。

第十四条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的,其价格行为适用本指南第三章关于汽车销售企业的规定。

第三章 汽车销售企业价格行为

第十 汽车销售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一)经营场所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明所售汽车名称、销售价格、计价单位、型号、生产厂商及主要配置、标准参数等信息。有可选零部件的,要标明可选零部件的名称、价格、规格、产地等内容。不能现场交付车辆的,要在交易前明确告知交付时间

(二)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较多的,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无法一次性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全部公示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便捷获知明码标价详细内容的方式或者途径

(四)通过网络方式销售汽车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涉及相关零部件或者产品配送的,还应当标示配送方式、运输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如果颜色、产地、工艺、规格和品牌等对价格有影响的,要明确标示。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要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六)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前款第一项中销售价格是指汽车销售企业自主制定的价格,并非厂商指导价。

第十汽车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公示促销规则、活动期限、适用范围等;

(二)真实标明折价、减价基准;

(三)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预付款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计算的具体办法;

(四)开展补贴活动的,应在显著位置标示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参与条件、起止时间等信息。

第十汽车销售企业应当规范向消费者赠送购物券、礼品、优惠待遇等商品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