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15—4/2018-00022 | 【发文字号】 | 公告〔2018〕42号 |
| 【发文机关】 | 口岸监管司 | 【成文日期】 | 2018-05-14 |
| 【标 题】 | 海关总署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 ||
一、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8年30号公告明确的霍尔果斯口岸、伊尔克什坦口岸、二连浩特公路口岸、满洲里公路口岸、绥芬河口岸试点范围基础上,增加大连港口岸为我国TIR运输试点口岸。
二、对同我国签有双边汽车运输协定的国家,其承运人及车辆在符合协定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公约规定从事TIR运输活动。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5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