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6年11号

2016年11号

  为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业务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7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南京关区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业务监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是指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开展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规定与海关联网,建立企业非保税仓储货物电子底账,并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非保税仓储货物信息。

  三、企业开展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注册的仓储物流企业,海关管理类别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二)经管委会审核同意企业经营非保税仓储货物;

  (三)企业使用WMS(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能够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四)企业仓库应安装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与海关监控中心联网,实施全方位不间断实时录像存储(保存时限不少于90天);

  (五)能够将保税货物与非保税仓储货物分区存放,封闭隔离,对非保税仓储货物的存放库位建立明显标识;

  (六)仓储货物不涉及危险化工品、易燃易爆物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

  (七)企业不存在因涉嫌走私、违规被海关立案侦查、调查,尚未审结案件情形。

  企业向海关报备非保税仓储货物的仓储区域,经海关核准后方可开展存储业务。

  四、企业开展存储业务前,应通过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备案仓储货物的品名、商品编码、料号、申报计量单位、单价、币制等商品范围信息,经海关核准后,建立非保税仓储货物电子底账。

  一家企业建立1本非保税仓储货物电子底账。

  五、企业通过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申报核放单办理非保税仓储货物进出区手续,海关可对企业进出区非保税仓储货物进行抽查。

  六、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通过WMS(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向海关报送非保税仓储货物上月底的库存数据。

  七、企业可以对非保税仓储货物进行贴标、分拣、包装等集拼操作。但不得进行加工、制造、维修。

  企业将不同非保税仓储货物集拼后,出区时应将非保税仓储货物按其入区时申报的品名和商品编码等信息填报核放单。

  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集拼出境的,应在具有口岸作业功能的区域,分别办理报关手续,开展拼箱作业。

  八、企业可以将非保税仓储货物向其他企业(含赋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区内企业)转让,转入、转出企业仓储区域在同一特殊监管区域片区的,企业可通过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申报转让货物的信息,经海关同意后分别核增、核减转入、转出方企业非保税仓储货物电子底账。

  转入、转出方企业仓储区域处于同一特殊监管区域不同片区,或处于不同特殊监管区域的,应由转出企业先办理非保税仓储货物出区手续,再由转入企业办理非保税仓储货物入区手续。

  九、区内保税货物转为非保税仓储货物的,应将保税货物按现行规定办结出区报关征税手续后,再填报核放单办理非保税仓储货物入区手续。

  非保税仓储货物转为区内保税货物的,应先填报核放单办理非保税仓储货物出区手续,再按境内(区外)货物入区的相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区手续,纳入保税货物管理。

  十、企业停止经营非保税仓储货物的,应将已入区的非保税仓储货物全部运输出区,并申请注销非保税仓储货物电子底账。

  十一、本公告适用于南京关区各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

  除第八条规定事宜外,本公告不适用于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贸易功能区内企业和赋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区内企业。

  十二、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京海关

  2016年12月30日

公告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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