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香港CEPA项下进口焊线机有关问题的函

【索 引 号】 00001415-4/2012-00026 【发文字号】 署税函〔2012〕44号
【发文机关】 关税征管司 【成文日期】 2012-02-02
【标  题】 海关总署关于香港CEPA项下进口焊线机有关问题的函

深圳海关:

 《深圳海关关于申请明确香港CEPA项下进口焊线机有关问题的函》(深关函〔2011〕528号)收悉。根据你关反映,“自动超声波焊线机”以税号8515.8000(其他焊接机器及装置)列入2004年香港CEPA零关税清单。但在2007年《协调制度》转版时,该商品从税号8515.8000被拆分至税号8486.4022项下,未列入香港CEPA零关税清单,由此造成现行税号8486.4022项下产品无法享受原有香港CEPA零关税政策。

  为解决上述问题,现将上述商品享受香港CEPA零关税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11年12月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香港的税号8486.4022项下产品实施零关税。

  二、内地与香港有关方面在香港CEPA 2011年下半年原产地标准磋商中已达成一致,该商品以税号8486.4022列入《2012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0号,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原产地标准为“在香港装配全自动铝线焊接机,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三、对于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以税号8515.8000申报进口的香港CEPA项下“自动超声波焊线机”,如有关产品为铝线焊线机,则统一按香港CEPA零关税优惠安排的规定处理,不要求企业将税号更改为8486.4022。在此期间产生的归类差异,不记入相关考核指标。

  此函。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访问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