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8-5-16 【生效日期】 2008-5-16
【效  力】 [失效] 【效力说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于2024年12月20日废止。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520日起1231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和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海关审定的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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