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5-7-7
【生效日期】2005-7-7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2号(关于公布2010年版《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0号(关于公布《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新增本国子目注释》)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5年 第30号

  为使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理解和掌握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新增及调整子目的商品范围,正确申报,方便货物通关,现将《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新增本国子目注释》(详见附件)予以公布,《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新增本国子目注释》作为海关和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从事与进出口贸易有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进行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新增本国子目注释(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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