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02〕3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2-10-08
【生效日期】2002-10-08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3号(关于对申报进口的硅电钢产品加征特别关税 的公告)

公告〔2002〕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2年 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2年10月8日,实施钢铁产品临时保障措施项下的硅电钢(税号:72251100、72251900)进口数量已经达到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9号的规定,自2002年10月9日起,对申报进口的该类产品加征9%的特别关税。
  对于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特别关税的硅电钢,其《进口特别关税缴款书》上的税率及税额分别是两项税率和两项税额之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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