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32号(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公告2005年第32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2005-7-15 【生效日期】 2007-7-20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已以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81号予以发布,并于200411日起实施。经中国与东盟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附件二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予以发布,自2005720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

海关总署 商务部 质检总局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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