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税则号29161200)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
一、自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二、凡进口经营单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丙烯酸酯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或印度尼西亚,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丙烯酸酯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或印度尼西亚的,海关将按照附件2中所列的其他新加坡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或印度尼西亚,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附件2中所列的相应国家的其它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丙烯酸酯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执行。
四、有关单位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已经缴纳的现金保证金超出附件2中所列税率的多征部分,可自
五、对于伪报原产国或伪造进口丙烯酸酯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行为,海关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3号公告(略)
2.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税征收比率表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