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4-08-27
【生效日期】2004-09-01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的公告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1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31

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科学的发展和文化合作交流,规范暂准进口海关手续,海关总署决定对198610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第3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将第3条第1款修改为:“暂时进口货物入境时,申报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对无线电器材和应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

本公告自20049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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