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关税征收管理类 |
| 【文 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8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04-05-31 | 【生效日期】 | 2004-05-31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18号
为便于海关对药品进行商品归类,自公告之日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相关注释另有规定以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作为海关商品归类的依据之一。在海关需要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提供该证的复印件。
此前有关货物所征收税款不予调整。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