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15-4/2010-00132 | 【发文字号】 | 署财发〔2010〕300号 |
| 【发文机关】 | 财务司 | 【成文日期】 | 2010-07-19 |
| 【标 题】 | 海关总署转发《关于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总署各部门、各在京直属海关单位: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三部门《关于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运行〔2010〕2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海关实际就贯彻落实的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海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充分认识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是中央反腐倡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要求,是夯实经济回升向好基础的需要,必须不折不扣落实中央部署和总署要求。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总署成立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吕滨副署长任组长,成员:办公厅副主任杨振庆、财务司司长张广志、督审司副局级督察特派员孙志敏、驻署监察局副局长冯继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司。各直属海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狠抓工作落实。
二、各海关单位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进行认真清理,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收,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将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擅自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立即取消;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者提高征收标准的,必须立即纠正。对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逐级汇缴;各海关单位不得截留、挤占、隐瞒、坐支和挪用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与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开核算和管理。
三、各海关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海关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对符合国家政策、审批手续健全、收费标准合理的收费项目应继续保留,但原则上不再提高收费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政策、审批手续不健全、擅自出台的收费项目应立即停止收费;对手续合法但有可能引起企业反响的收费项目,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今后,各单位如确需新增收费项目,要事先经过充分论证,经总署审核同意后,再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事业单位通过经营服务性收费取得的收入要依法纳税。
四、各海关单位要按规定认真清理和纠正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等行为。同时要检查党中央、国务院和总署出台的应对金融危机的各项惠企政策是否落到实处,对于未落实的政策措施,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督促落实。
五、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分启动部署、自查自纠、检查整改、总结报告四个阶段进行。在自查自纠阶段,要认真填报《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8月15日前以书面汇报材料方式将自查自纠情况(含统计表)报送总署(财务司)。9月至10月,总署将派出检查组到部分海关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六、各海关单位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内部检查和审计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行为,将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1月15日前报送总署(财务司)。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