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0〕7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11-29
【生效日期】2010-11-29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1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总署公告〔2010〕71号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11月30日起,期限为5年。2009年11月30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同时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根据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1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4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0年11月3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三氯甲烷,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7号公告和2007年第2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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